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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54号

申请人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静茹。

委托代理人蔡云超,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申请人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票号为3010005121830919无效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申请人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报交纳公告费,申请人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4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50元,由申请人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李 芳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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