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洛龙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桃,董事长。
被告任予洁,女,汉族。
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任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予洁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后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