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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律师协助39万元案件和解并履行

  发布时间:2009-09-17 19:52:08


    原告洛阳某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某大学,洛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洛龙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一起标的39万元的案件未曾开庭,庭前调解就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供给第二被告价值39万元的水泥用于承建第一被告教职工楼,后因为两被告经原告同意达成了债务转让协议,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债务由第一被告负责偿还,第一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后来因为两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原告向两被告讨要货款时均遭拒付,无奈之余原告诉至法院。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官就借助发送诉讼材料的机会两被告办公室人员宣讲法律,但接收材料的人均说自己律师没有介入,负责人没有决定,不能给出明确的答复。承办法官便致电第一被告律师,向他说明此案件的相关情况,请他在庭前做好第一被告工作,尽量早日还款。律师答应去第一被告找校长沟通。过了两天,律师就告知第一被告已付款,原告不日将去法庭撤诉。此案表明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力量,正在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调解不应局限于仅靠法院的力量,律师、代理人也做了许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减轻了法院的调解压力。此后,该院将不断探索调解的多元化机制,更好的以调解促和谐。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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