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织就资源利用税法保护网

  发布时间:2017-12-25 11:09:40


    资源税的改革,不仅关乎各方利益的调整,更关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其意义自不待言。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就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资源税改革,已迈出实质性步伐。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最大作用在于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确保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平衡兼顾。显而易见,资源税的改革,不仅关乎各方利益的调整,更关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其意义自不待言。

    问题既是时代的先声,也是改革的导向。我国资源税肇始于1984年。当年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先行征税,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税。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资源税在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中的税收杠杆作用逐渐凸显。

    上述有关资源税的改革举措,确实对缓解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改革措施缺乏必要的整体性,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范围的过于狭窄,更背离了税负公平合理的法治原则,以致税收杠杆不能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中真正发挥作用,自然资源过度消耗与保护乏力的矛盾日渐凸显。在此语境下,深化资源税改革,以税收杠杆遏制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进而织就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相互平衡的法治网,无疑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大多数自然资源都不可再生,这就要求对其开征利用的资源税时,以此减少自然资源被无偿利用,间接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征求意见稿将资源税纳税人规定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较之过去扩大了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范畴,使得更多自然资源纳入了有偿利用的行列,显然有助于通过法定税收的形式织就自然资源的有偿利用和保护的法治网,从而有效缓解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矛盾冲突。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资源税的应纳税额,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较好地兼顾了各方的利益诉求,避免了因税负过重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必然有助于调动各方合理有偿利用自然资源的自觉性,进一步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和合理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征税条件尚不成熟的水资源、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作了暂不征税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这对现阶段合理利用和保护上述自然资源都是务实之举,更能有效避免超前立法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人为掣肘,值得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李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94330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