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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

  发布时间:2017-12-26 10:10:41


    构建良好的沟通机制,需要司法机构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听取民意,并通过恰当的司法活动回应和引导舆论。

    尽管在某些事件中舆论与司法追求的目标一致,同样是探求事实真相,寻求公平正义,但在实际中,社会声音与司法实践却并不总是一致。有的判决在公布后深获大众认同,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有的案件结果却与公众认知存在相当距离,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判断。这种矛盾现象显然不利于法律定分止争功能的实现以及法律终局性作用的发挥,同时也难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与二者追求的正义价值的内涵不完全相同有重要关系。我们常常将舆论普遍认可的“正义”称之为 “朴素的正义观”,这种观念更重视“正义”的道德价值。而对于司法机构来说,“合法性”是司法“正义”的唯一衡量标准,也即更重视“正义”的法律价值。正是这种价值观念上的细微差别导致实践中分歧不断,许多案件“合理但不合法”,在道德层面上易获得民众的共鸣、理解,而在法律层面,却因为诸多原因无法做出让舆论满意的判决。道德与法律的两种生态导致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矛盾存在的必然性,但这种矛盾可以通过一定的沟通机制进行协调,同时,二者的良性互动将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

    构建良好的沟通机制,需要司法机构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听取民意,并通过恰当的司法活动回应和引导舆论。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对重要案件进行舆论监测,及时灵活的采取措施,及时、恰当的传递真实信息,以遏制错误、极端舆论的传播。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对舆论进行回应。不同于司法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我国司法审判文书已经基本实现上网化,随时接受民众审阅和监督,法院可以在判决文书中,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判决依据,对于舆论关注的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易于民众理解、接受的方式,进行深度解读,以疏通舆情,弥补司法实践与舆论的差距。

    法律价值层面的“正义”,体现的是我国司法制度普遍的正义性;而道德价值层面的“正义”,则更直接的体现在每一个个案之中。无论非制度化的舆论还是规范化的司法实践,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司法活动的透明化,增强法律实践的可信性,起到良好的普法、传法效果;另一方面,强大的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司法实践,为司法机关和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抵御外部力量的干涉,从而有助于依法审判的实现。

    舆论所反映的是关于是非、正义的最为朴素的理念,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人情”,当舆论与司法活动出现分歧时,不仅不能简单粗暴的扣上“绑架审判”的帽子,还应当广泛纳入司法渠道之中,予以充分考虑,并审慎的做出判决。“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是实现舆论与司法活动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寻求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李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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