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财产保全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执行难”,从而提升司法公信,树立法治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切实重视和加强财产保全工作。
全面树立“用保全预防执行”的理念,立案、审判和执行人员要根据诉讼不同阶段和案件情况,不断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工作力度。要着力强化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协调衔接,强化财产保全与执行查控的快速对接,努力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和可执行性,及时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有力维护生效裁判文书权威。
第二条 加大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引导力度。
坚持保全工作关口前移、提前预警,做到立案与保全同步进行。立案部门在导诉环节应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其充分预知义务人可能逃避执行而存在的诉讼风险,不断提高财产保全意识。在立案登记和程序审查过程中,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内容、程序、期限,引导其依法申请对被告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确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顺利执结。
第三条 健全完善审判阶段财产保全工作机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应及时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督促其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有效遏制被告隐匿、转移财产。要不断强化风险告知,将查封财产有效期限、续封程序及相关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可能造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有其他紧急情况,而当事人未申请诉讼保全的,应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实施,确保在审判阶段实现对被告财产的实际控制,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或主动交纳罚金的,合议庭应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实施。对财产保全的实施情况,合议庭在量刑时可依法酌情参考。
第四条 切实强化裁判文书可执行性。
作出裁判时,审判部门应着重考虑裁判的可执行问题。对判决、调解主文是否可执行不确定的,应及时与执行部门进行沟通,避免出现内容表述不清、主文存有歧义、执行内容模糊及其他草率判决等情况。
判决后,审判部门应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预先提示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其法院自动履行账户,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对于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的,应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发放案款。
第五条 健全完善保全裁定与执行查控系统的衔接机制。
强化信息化查控手段运用,实行执行查控措施前置保全程序。对于立案、审判阶段作出保全裁定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的,应综合运用“总对总”“点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告财产穷尽调查、预先查控,切实增强保全工作主动性,实现查找财产不留死角、控制财产迅捷高效。
执行部门收到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后,应及时到立案部门立执保字案号,以确保执行查控系统能够顺利启动。
强化财产线索的信息共享,执行部门收到保全裁定后,应主动和审判部门联系,了解案件双方的基本情况、矛盾焦点、执行风险点及财产线索等情况,为确定合适的执行措施奠定基础。
第六条 依法审慎运用保全措施。
在不断加大财产保全工作力度同时,应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企业,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等情形,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 建立将财产保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工作机制。
应将财产保全告知情况、生效裁判可执行率、案件保全率、足额保全到位率等纳入立案、审判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健全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将两件裁定案件折算为一件民事二审案件记入办案量,以充分调动立案、审判人员财产保全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以立案促保全,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促执行”,最大限度地降低胜诉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