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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啥影响?一则真实案例告诉你

  发布时间:2018-04-25 09:47:43


    着急要出差洽谈生意的牛某和张某买高铁票的时候发现无法购买,加之此前急需的贷款被银行拒绝,这才急匆匆地到洛龙区人民法院履行了执行款,随后法院将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除,案件得以执结完毕。

    2014年5月4日李某借给牛某、张某200万元用作其公司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二人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多次催促无果后,无奈将二人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判决,原告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但被告牛某、张某对判决不满,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然而,调解协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依然没有按照调解内容履行,无奈,李某对二被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洛龙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对申请人保全的有效财产进行续封,并将二被告纳入失信黑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由于牛某、张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需要经常出差去外地洽谈业务,与银行也有贷款往来。然而,被列入“黑名单”的牛某、张某不但被限制乘高铁、飞机等高消费活动,还在征信系统中被银行列为“失信人”,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各种失信后遗症涌现,可谓寸步难行。此时二人才如梦初醒,曾经一直躲避执行的二人随即现身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履行法律义务,请求法院尽快将其黑名单撤下。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者名单后,失信者将不仅在贷款办理、信用卡申办等方面被限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也将会受到信用惩戒。同时,还会被限制包括禁止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车票、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票、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入住高级酒店等高消费。唯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才能从失信“黑名单”中解禁。随着征信系统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上的生产、生活都将受到诸多限制,可谓“寸步难行”,因此被执行人还是应当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维护自身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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