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执行法官接到李某申请执行朱某、姜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接到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此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未果,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下,2018年3月6日这天,数名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朱某工作的地方将其带回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进行问询,问询期间被执行人朱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某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以示惩戒。
被执行人朱某在被拘留过后,可能是15天“清静”的生活让其顿悟,2018年4月9日,被执行人朱某只身来到洛龙区法院,主动将执行款交至洛龙区法院,并向我院执行干警表示歉意。
后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前来法院领取案件执行款,谁知申请人李某虽意识清醒,却已瘫痪在床无法前来,案件一直是由其大女儿代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的款物只能由申请人亲自领走。执行法官当即决定亲自将执行款送到其家中当面转交给申请人李某。
2018年4月10日,两名执行法官带着“执法神器”执法记录仪来到申请人家中,在确认了申请人李某意识清醒状态后,简述了整个执行过程和款数正确后,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大女儿带为签字并办理款物交领及结案手续。
此案件告结后,申请人一家对洛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及认真、严谨、热心的态度表示了极大的肯定。同时,申请人的肯定也让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各个执行法官心里充满了温暖,因为,没有什么比群众对他们的认可来的更暖心的了。
温暖的不只是阳光,还有人民的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