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妨碍法院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外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了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王某与刘某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发生冲突,刘某将王某打伤,且拒不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万3千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王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收到该案后,立即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义务,并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执行干警对刘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王某希望王某能够留意着刘某的下落。
7月25日下午6点,执行干警接到了申请人王某的电话,获知被执行人刘某的线索,执行干警迅速出动,将正要出门的刘某堵在了家中。在亮出工作证和说明来意后,刘某情绪异常激动并企图暴力抗法,执行干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效后依法强制将其带回法院。回到法院后,刘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最终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
但是在将刘某送往拘留所前,刘某的父亲和其朋友申某纠结若干人员在洛龙法院门口强行阻拦并且辱骂执行干警。执行干警上前劝阻,但阻拦人员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围攻执行干警,对执行干警进行撕扯、侮辱,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洛龙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父亲及其朋友申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