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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收下这个提醒——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07-31 09:28:51


    在中国这个人情味满满的社会,我们对于别人的求助总是不好意思拒绝。对于为人担保这个事情,我们都不陌生,很多人都情愿或者不情愿的为自己的朋友做了担保,却极少有人对担保所存在的“隐患”有所了解。近年来,身边太多人为朋友作担保而陷入泥潭,生活工作陷入窘境。

    这样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或者是我们的朋友,或者是朋友的朋友。我们总是时不时的可以听到这样的话“我给我朋友担保了,他现在不能按时还钱了,我得替他还,这可是把我害惨了”。下面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段某与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两家关系很融洽,每年节日期间,两家都会相聚在一起,段某说那是一段很愉快的时光,但是现在两家人却像仇人一般。这还得从一起担保事件说起,2016年底,王某因为做生意资金有缺口,需要担保人为自己做相应的担保才能贷出钱。担保人需要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者房产,王某想到自己的好朋友段某在企事业单位上班,符合条件。段某看王某已经将自己的房产车辆做了相应的抵押手续,生意做得一直很好,也将耐不住王某的再三请求,就同意为其贷款做担保。于是段某为王某的260余万元借款和董某签订了担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怎料到,2017年初,王某生意亏损严重,未能按照合同如期偿还董某剩余的180余万元及利息,两人被董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董某180余万元及利息,段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上一直对不还钱的当事人称之为“老赖”,根据最高院的要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如果被执行人还未如期偿还申请人相应的财产,法院应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立执行案后,两人还是未还款,法院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对于王某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但却害苦了担保人段某。

    段某在事业单位上班,法院工作人员找到段某单位,自己也摊上了“老赖”名声,在单位名誉受到了损害,本被考虑提干的段某希望也渺茫了。单位领导安排段某出差,但是由于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高铁与同事们一起参加会议。段某希望自己的儿女在最好的环境下学习成长,就将女儿送至一家私立学校,由于限制了高消费,女儿无法上学,这可急坏了段某,段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主动找到董某,一起来到法院,并表示自己愿意偿还王某所欠下的18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段某每月如期偿还董某相应的债务,申请人同意申请将王某与段某解除高消费的控制,此案件到此结束,段某后悔不已,当场就说,今后再也不为任何人做担保。

    担保和实际借款的责任是同等的,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到期不还,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为人担保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切勿碍于情面而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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