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定决心。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这是司法机关对涉产权案件有诉必理、有错必纠,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定决心。这也是自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颁行一年多来,司法部门在落实作为这个“意见”最重要标志的“两个一批”(亦即“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政策的重要司法进展。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是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如磐石般的决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涉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治国、回应社会关切的具体体现。
古语云: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产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财产财富安全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地方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反响强烈。
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先后出台。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强调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纳入法治轨道,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从司法制度层面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方针。
前不久,国务院专门召开了以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为主题的常务会议,敦促“要抓住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案件开展集中攻坚,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尽快取得突破,以纠错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以更有效的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立恒心增信心”。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再次强调,必须“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并将其视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一环。
必须指出,落实“两个一批”应当依法进行,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法律决定。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需要司法机关在审理中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格依法审理,公正裁判,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涉产权案件的审理,司法机关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普通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当然,案件的再审启动,只是案件审判的重新开始,目前不宜提前下结论。但依法再审本身就是一个好的开端。经过再审,确定没有错误的,就应当依法维护司法的既判力;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就必须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进一步完善对各类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增强社会信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动力,保护企业家精神。
再审重大涉产权案件彰显了司法保护产权的决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产权案件中感受到财产财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