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应当确立业绩考评的理性原则,用原则引导规则,从而为业绩考评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法官法迎来首次“大修”,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轮司法改革将司法责任制作为重要改革内容,改变了过去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为法官的进退留转提供科学依据。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法官业绩考评经历了漫长发展过程,逐步将行政化考评思维向专业化的法律思维转移,实现了由普通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考评标准发展至“以案件质量为依托”的关键跨越,形成了案件质效与法官业绩的良性互动。然而,当前考评体系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例如:案件考评体系中的各指标权重如何平衡,综合性审判事务如何纳入量化计算。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深层次上制约了法官审判潜力的挖掘,在无形之中对审判的公正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建构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势在必行。而首当其冲的任务,应当是确立业绩考评的理性原则,用原则引导规则,从而为业绩考评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在司法责任制的语境之下,应当建立起业绩考评的四重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原则。法官职业较其他职业具有特殊性,但法官个体仍然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以人为本应是审判管理的核心。法官考评标准和内容的设置应当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的职业特点,考核的范围、任务的量化、考核的方法都应当建立在法官个体的承重范围之内,将考评体系置于法官个体的背景下进行考量,使之成为法官职业化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二是审判导向原则。法官业绩考评应当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开展,这是业界早已形成的共识。对于与审判不具有直接关联的评价指标,可以作为参考性指标加以推定,而不应过多占用法官的业绩评价比例。坚持注重法官审判工作实绩的导向,充分围绕法官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方面,将考评的重心转移到法官的庭审驾驭、适用法律、文书撰写等体现法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范畴之中,激励法官将更多精力投入办案之中。
三是尊重司法规律原则。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效果,司法管理进一步实现了技术化、精细化、专业化以及规范化。然而,宏观上过于追求案件数、发改率、结案率等数据指标,必然导致审判行为的异化,会直接加剧法官的身心压力。应当看到,司法质量才是整个考评制度设计的核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岗位。因此,如何实现考评体系回归司法本质,促进裁判结果由“结案”向“案结事了人和”的方向发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建构考评体系的重要价值考虑。
四是回应社会关切原则。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构建法官业绩考评体系时,在充分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基础上,还要注重对社会关切的充分考量,增进对群众情感权利的司法保护,消除对司法审判正当性的疑虑。近几年,人民法院顺应社会改革潮流,通过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推出裁判文书网等便民诉讼举措,深受社会群众好评。因此,可以将这些举措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固化为便民利民的长期成果。例如广大群众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可以考虑在考评体系中增设裁判文书上网率这一指标,倒逼法官将文书主动公开;在解决司法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上,将送达率作为考评指标,进一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构建法官业绩考评体系是促进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现实选择,也是司法责任制还权于法官的本质要求。但是,法官业绩考评从另一角度恰如一把“双刃剑”,难免扩张介入和干预法官审判权的运用。确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原则,对业绩考评的配套举措能够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也为业绩考评体系划定了内涵和外延。下一步,可以围绕业绩考评的重要原则,精准制定法官案件评价体系,让法官更加规范和审慎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鼓励法官完成审判综合性事务,例如司法调研、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司法建议等方面内容,以期形成对法官能力的全方位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