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徐某、李某系某杂志社聘用人员。2011年5月26日,二人以某楼盘售楼手续不全、违规售楼为由,在一旅馆的房间内向开发该楼盘的房地产公司敲诈现金2万元,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觉。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够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