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洛龙区关林镇一仓库失火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焦某为改善生产车间内的空气流通环境,决定在车间顶棚上加装天窗,遂准备了材料。当日下午,焦某叫来无电焊作业资格的被告人杨某进行施工,未采取任何防火安全措施即在其车间顶棚上焊接天窗。17时许被告人焦某发现有烟气从新开设的天窗处溢出,才发现隔墙下方仓库内存放的货物起火燃烧。焦某遂打电话报警,消防支队接警后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扑救,后将大火扑灭。经洛阳市洛龙区物价认证中心评估,仓库存放物品损失3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起火系高温焊渣引燃草席所致。
法院经庭审认为,二被告人无电焊作业资格,在无任何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违章作业活动中被告人焦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杨某负次要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某在发生火灾后能够积极报警,在现场等候消防部门处理,并协助疏通消防通道,案发后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事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事主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