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执行动态 -> 案件快报

非法拘禁骗传销 触犯刑律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04-17 17:39:55


    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洛阳市安乐镇聂湾村参加传销组织,李某发现异常后要求离开。被告人刘某、王某、陈某等人采用围堵、堵门、没收手机等方式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不准其离开。2010年8月29日12时许,李某借上厕所之机从三楼跳窗逃跑时,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伤残等级经评定为八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各自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两万元,共计四万元,被害人李某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陈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刘某、王某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梁恒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5420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