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以来,洛龙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方法,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继“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后,该院又组织开展“涉非法集资、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以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此次行动中,该院继续邀请申请执行人见证执行。2019年5月9日早上八点半,参与此次行动的执行干警们列队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按时到达,干警们按照制定的计划兵分四路驱车出发。
2017年7月洛阳农商银行与河南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设备公司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洛阳某酒店管理公司及杜某、叶某、段某、尚某共同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银行按约定将款项交付该设备公司,但设备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告无果,农商银行将设备公司及担保人诉至洛龙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18年8月判决解除双方借款合同,设备公司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上述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3月农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当天的专项行动中,其中一组执行干警在申请执行人的带领下来到被执行人洛阳某酒店管理公司,对该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经过沟通,该酒店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房产的评估、拍卖。目前,该案正在稳步推进。
另一组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来到被执行人所在小区,寻找一直未能联系上的被执行人晋某与其妻子翟某。晋某与翟某向平安银行洛阳分行贷款40余万元,未按期归还贷款。法院判决晋某与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并未主动履行,平安银行洛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晋某、翟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晋某、翟某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经查,晋某名下并没有财产,翟某名下有一套和其儿子共有的房产,该房产在诉讼阶段已经被保全。执行干警多次尝试联系晋某与翟某,但均未果,当天到被执行人所在小区进行寻找,发现家中并没有人。执行干警在张贴查封公告、送达公告后,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龙门镇龙门村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在村委会的帮助下,执行干警得知了被执行人老家的位置。在前往被执行人老家的路上,热心的村民又给执行干警提供了有利的信息——被执行人翟某正在附近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在热心村民的带领下,执行干警顺利找到了被执行人翟某并将其带回法院,案件取得阶段性进展。
当天上午,其中一组执行干警接到新乡市公安局的民警来电,新乡市胜利派出所控制住该院的一名被执行人,执行干警于当日到达新乡市胜利派出所将被执行人带回,并对新乡市胜利派出所干警表示由衷感谢。
下午执行干警又接到公安机关发来的临控线索,被执行人冯某购买了当天晚上8:45从洛阳关林站出发至昆明的火车票。一组执行干警于晚上八点到达关林火车站部署抓人,顺利将被执行人冯某带回。 晚上10点左右,冯某被送往拘留所,干警们这才结束了一天的执行行动。
经过一天的走访摸排,在申请人执行人的见证下,共计结案1起,拘留被执行人2人,扣押车辆2辆,现场调查案件10起,执行到位标的22万元,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