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谋钱财半夜潜入某工地盗窃电缆,被保安人员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致人轻伤。2012年2月8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压钳、壁纸刀、手电筒、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入某网通(联通)办公楼工地,盗割电柜内刚架设好的电缆长约12米(型号为4*150+1*70平方米),张某在作案过程中被工地保安赵某发现,赵某在抓捕张某时,左脸部被张某用壁纸刀划伤。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为1357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保安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保安人员轻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