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某天傍晚,被告人毕甲、毕乙、解某在洛阳市古城乡某村地界,盗挖地下所埋的一具男孩尸骨,后因被该村巡防队员发现,毕乙、解某逃跑,毕甲将该男孩尸骨移到自家玉米地。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毕甲、杨某明知埋于其自家田内的坟墓为无主坟的情况下,让杨某谎称自己是该无主坟的父亲,将该坟挖开,将尸骨交予邓某家配阴亲,并收取配亲费,后被人举报。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甲、毕乙、杨某、解某擅自盗挖他人尸骨,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鉴于四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杨某、解某均系老年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毕甲拘役六个月,毕乙管制六个月,杨某和解某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