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有些案件在法院穷尽措施反复查找后,发现被执行人是无车、无房、无存款、无事业的“四无”人员,法院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这种情况被称为“执行不能”。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孙某与许某因合伙纠纷闹至法院,虽然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但是许某却一直拒不履行,孙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向被执行人许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却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对许某的财产信息发起多次网络查控,数个银行账户均无存款;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仍一无所获;前往许某户籍地查找其下落,已是人去楼空;经多方打听到的许某经营的预制板厂也是停业经营状态。
在穷尽各种措施后,执行法官将许某设置为失信被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某,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许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法官提醒: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归根到底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需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前提,当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案件只能暂时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