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周开始了,璐璐又重出江湖啦,今天璐璐给大家带来一个关于扣划公积金的执行案例,下面听我细细道来。
刘某与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刘某将蒋某诉至洛龙区法院,该院判决蒋某支付刘某各项费用共计65730.94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蒋某拒不履行,刘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洛龙区法院向被执行人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是蒋某一直拒不露面。经查询,蒋某名下银行卡及财付通账户中共有存款1700元,该院立即进行冻结并办理扣划手续。同时,该院执行干警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发现蒋某名下无房产,但公积金账户有48300元余额且账户为正常状态。该院干警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蒋某名下公积金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通过公积金的缴存信息,该院执行干警顺藤摸瓜,找到了蒋某的工作单位。通过单位联系上了蒋某,与其沟通案件相关情况,并通知11月18日到法院调解。后双方到庭,被执行人蒋某表示其现在生活困难,房屋为单位分配的棚户区改造房,无房产证,一个月只能支付给刘某1000元,申请人刘某表示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
执行干警拟对蒋某采取拘留措施,在送拘留途中,蒋某申请再给一周时间凑钱,承诺按总费用75000元向申请人刘某结清余款。刘某同意此方案,干警将蒋某带回法院,双方当事人签了和解协议。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蒋某将剩余的2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案件至此终结。
璐璐普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并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有关规定,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已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法定条件,且其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有保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