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下午,洛龙区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该案适用普通程序,但是审判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原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后,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原告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被告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餐厅供应海鲜等食材,因被告欠货款二十余万元未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该案,后因被告拒不配合送达,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鉴于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李改飞法官尝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前,法官对诉讼程序以及适用依据向当事人进行了明确告知,并征询了当事人的意见。庭审过程中,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参照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整个庭审仅用了三十分钟。该案将于七日内作出裁判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适用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省去了人民陪审员抽选、庭后合议、卷宗分册装订等繁琐工作,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给审判团队和当事人都带来了便利。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按照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大胆探索,全力做好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