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家人争吵,一男青年为出怨气将路过家门口的无辜路人殴打致伤,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姐姐与姐夫白某回娘家商议为父亲过三周年之事,期间,李某与姐夫白某酗酒,李某与其姐争吵,后其姐与姐夫二人离开。李某之母即对李某进行指责,李某到家门口见到途径此处的同村男青年郝某后,无故殴打郝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郝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酗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