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9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红色三菱轿车,在开元大道与后载门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立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立鹏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