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铺位转让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2011年2月27日,原告阮某与被告刘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以15.5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洛阳市某家居广场某铺位转让给被告刘某,转让费分三次给付,被告在支付13万元后,剩余2.5万元逾期未付,原告多次催缴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转让费2.5万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称,在接手店铺短时间内,原告所转让的铺位内装修出现大面积损坏,屋顶的装修材料断裂后掉下,砸坏多件家具,该受损家具不得不低价出售,致使被告遭受损失4万元,故要求原告赔偿。
庭审后,双方对此事一再回避,被告明确表示不愿进行调解。法官在对该案深入了解之后,发现该转让协议虽是原告与被告所签,但该转让商铺一事却是由二人之夫最终决定,遂将原被告之夫传至法庭进行调解。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经过两个小时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再给付原告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次日,原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