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新增打印、录像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王大爷和张大妈夫妇二人决定各自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一日,二人分别找来了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王大爷通过电脑输入了遗嘱内容并打印纸质文件,其本人和两位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了名并且注明年月日。张大妈则通过手机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了遗嘱,两位见证人也在录像中记录了他们的姓名及年月日。王大爷和张大妈的遗嘱有效吗?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答:有效。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张大爷曾公证了一份遗嘱,其房屋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但是在张大爷晚年病重期间,大儿子一直在医院陪护照料,小儿子对其不管不问。张大爷在其去世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决定其房屋由大儿子一人继承。张大爷去世后,大儿子主张依据张大爷生前立的最后一份自书遗嘱继承房屋。小儿子则主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依据公证遗嘱平分房屋。张大爷的房屋到底归谁?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答:房屋的继承问题应当依据张大爷生前立的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为准,由张大爷的大儿子继承。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现行继承法规定如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
李某一生未婚,无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后,李某便一直同哥哥一家人共同生活。哥哥去世后,李某晚年一直由哥哥的儿子小明照料。李某因意外去世,未留有遗嘱,侄子小明能否继承李某留下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答:小明有权继承李某留下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拥有财产数额较大、种类繁多,同时也有一定数额的债权与债务。王某膝下有一子一女,如何更好地处理自己的身后事,避免子女争夺遗产,成了困扰王某的一大难题。一日,王某看到电视剧中某公司董事长指定律师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王某也想这么做,可以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答:可以。实践中,在遗产数额较多、种类庞杂,且债权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控制权与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交织的情形。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以及职责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
王大爷有一儿一女。王大爷年迈后一直随女儿生活,女儿平日里对王大爷照顾有加,十分孝顺,王大爷便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决定名下房屋由女儿继承。其儿子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以暴力方式抢夺并藏匿自书遗嘱。儿子的这一行为是否造成其继承权丧失?若儿子随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大爷对儿子的行为也表示了原谅和宽恕,王大爷再次订立了遗嘱,决定房屋由儿子和女儿共同人继承,这种情况下,其儿子还有权继承房屋吗?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答:王大爷儿子隐匿遗嘱的行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儿子随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大爷对儿子的行为也表示了原谅和宽恕,并重新订立遗嘱将其列为继承人,其儿子不丧失继承权,有权继承房屋。
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此外,民法典继承编此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文有助于缓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