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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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规 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 条 解 读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
2.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即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极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
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种排除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
1.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感谢费。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务届期前,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为清偿,但债务人一经清偿,债权人便有权受领给付,也有权保有该给付,债权人受领清偿具有合法根据,而且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不能视为其受有损失。故在此情形下不构成不当得利,提前进行清偿的债务人无权请求返还。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规则
民法典出台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原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其他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得利人是否承担全部返还义务。为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明确: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应区分得利人主观状态的善意或恶意。
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为得利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人负担较善意得利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