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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2-24 09:08:10


    问:小雨住的高层住宅坠落了一个花盆砸伤了人,在难以确定具体“真凶”的情况下,小雨可能承担补偿责任吗?

    答:可能承担补偿责任。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手一抛,可能就危及他人的生命。最高法曾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造成了人身损害;受理的31件刑事案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对此进行了完善,通过多种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文章出处:新湘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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