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一起兄妹之间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其个人诉讼目的,纠集他人采取极端方法,将洛龙区法院围堵二十余分钟。但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预想并没有实现,其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还分别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5日,罚款2000元、1000元。
8月2日上午8时许,十几名社会青年在洛龙区法院门口拉起白色长条横幅,将一辆依维柯和一辆面包车停放在院门口二十余分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经劝解无效后,法院当即对几名主要人员实施了强制措施。
闹事组织者系案件的原告,当日,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原告为了给法院施加压力争取更多利益,以达到其个人诉讼目的,遂召集其亲友和社会闲散青年拉条幅围堵法院大门,法院依法对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肖甲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对肖乙司法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经教育,肖甲、肖乙等人书面认错并承诺按正规渠道主张权利。
我院在此重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要采取合法方式、正当途径主张权益,凡是采取过激方式扰乱法院办公秩序、妨碍诉讼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