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先生发现10岁的小王溺水,跳入池塘将小王救起,小王陷入昏迷状态。张先生按照手机搜索到的方法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成功救醒小王,但是急救过程中导致小王肋骨骨折。张先生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与小王素不相识,原本没有救助小王的义务,却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了小王,属于好人好事的范畴。小王因为溺水处于昏迷状态,如果不马上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小王很可能窒息死亡,故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张先生作为见义勇为的好人,不应当对小王的肋骨骨折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