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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我为群众办实事——妙手巧解连环案,倾心调解排忧难

发布时间:2021-05-27 15:38:53



    为进一步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切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审判工作实效,以教育整顿成效促进审判、执行质效提升,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自3月21日起,洛龙区法院全面开展“全体干警大走访,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

    下面,来跟随小编看一看洛龙区法院王志伟法官是如何办实事的吧~

    2012年,高甲购买了洛阳市宝龙城市广场一间公寓,支付首付款四万余元,剩余房款以按揭方式支付。同年,高甲将涉案房屋卖给张某某及其妻子郭某,张某某付清首付款,接受了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装修后对外出租,剩余房款以高甲的名义偿还公积金贷款。2019年,高甲又将涉案房屋卖给韩某,韩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2019年6月,张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甲与韩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鉴定高甲2019年出售房屋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高甲与韩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同时以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又由于韩某丈夫高乙提起诉讼,称购房时韩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高乙支付购房款17万余元,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高甲及其监护人返还高乙所支付的17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高甲及其监护人共同返还高乙购房款17万余元。

    2021年,张某某、郭某又将高甲及其监护人诉至洛龙区法院,要求韩某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在高甲名下,并要求高甲恢复登记自己名下后继续与张某某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虽然房屋已经被张某某与高乙申请保全,但承办人王志伟法官在受理该案后,出于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并没有简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做当事人工作,告知双方各让一步,降低期望值,以利于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方能案结事了,否则双方继续打下去,两败皆伤。

    经过王志伟法官的不断努力,最终三方达成协议,由韩某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张某某、郭某,张某某、郭某另行支付韩某房款10万元,并将应支付高甲的涉案房屋尾款14万余元经高甲同意后支付给韩某,高乙不再申请执行要求高甲返还17万余元购房款。涉及本案房产的所有纠纷均以本次调解协议为主,所有纠纷均一次性了结,三方均不得互相追究。目前该涉案房屋已履行过户至张某某、郭某名下,韩某的损失也得到了弥补。

    王志伟法官通过耐心的工作,解决了因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涉及的多起诉讼案件,避免了各方当事人继续为此奔波,切实化解了各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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