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洛龙区法院常鹏翼法官收到一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据合同判决被告偿还货款150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3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拖欠原告1500余万元货款没有异议,但是恳请法院给予一定时间筹措资金。关于违约金部分,被告辩称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出现问题,故而导致违约,恳请法院调整违约金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支付440余万元,于2021年4月16日支付1149万元,将所欠原告的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但双方就违约金多次协商未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常鹏翼法官考虑到企业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不宜在此期间对被告所欠货款处以较高的违约金,故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予以调整,分阶段进行计算,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3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5月25日,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来了表扬信,感谢常鹏翼法官尽最大努力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实现双方矛盾的缓和。常鹏翼法官的判决使得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为疫情之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