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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6-12 18:06:55


    问:小李去游泳馆游泳,把手机和衣物放在游泳馆设置的储物柜里,按照提示锁好柜门后离开。游毕回来,小李发现储物柜开着,自己的衣物还在,手机却不见踪影。小李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在墙上贴了免责标语,就可以不用为顾客丢失物品负责了吗?

    答:通常情况下,自己确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本示例中,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随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质量合格的锁具、配备专门人员看管等,以保障顾客财物的安全。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本示例中的格式条款虽然被订入合同,但因“概不负责”不合理地免除游泳馆的责任无效。游泳馆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使用了不合格的锁具或者管理存在疏漏,其仍要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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