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乃陶冶情操的休闲趣事,各位渔友本应心平气和交流心得,谁知却因钓鱼中的琐事引起双方厮打,导致一人受伤,另一人被判刑,实在是不应该,3月18日洛龙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甲在本市某大学人工湖边钓鱼时,与在此钓鱼的被害人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李甲将李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李乙外伤致多发软组织挫伤并寰枢关节半脱位,其颈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甲有犯罪前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甲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