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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协调,为民解忧

发布时间:2021-09-10 10:09:54


    为促进审判、执行质效提升,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自3月21日起,洛龙区法院全面开展“全体干警大走访,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

    下面,来跟随小编看一看洛龙区法院的郭钟常法官是如何办实事的吧~

    2021年9月6日中午,洛龙区法院的郭钟常法官收到了一个从上海寄过来的不同寻常的快递,拆开后里面有两束鲜花、一面锦旗、还有一封手写的感谢信,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还要从2020年4月份的一起案件说起。该案件系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陈甲、魏某某、陈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标的额共计180余万元,且该案件有上海市青浦区一套房产作为抵押。

    本是一起普通的银行借款案件,但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的过程中,承办人郭钟常法官了解到其中的案情却并不简单:实际借款人陈乙系被告陈甲与魏某某的独生女,其子陈丙于2008年2月25日出生,陈乙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后陈丙由其独自抚养。后陈乙于2018年10月2日因病去世,现陈丙由陈甲与魏某某共同抚养。陈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其父陈甲、其母魏某某、其子陈丙。现三被告居住于陈乙涉案抵押的房屋中。

    由于陈甲与魏某某均已70岁,且需要抚养年幼的陈丙,三人距离洛阳路途遥远,庭审时三被告均未到庭,承办人依法缺席审理,后又缺席进行判决。但考虑到三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被抵押的房产是三被告的唯一住房,判决后郭钟常法官多次与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电话沟通协商,想尽可能的保障三被告的利益,又能让原告的债权得以实现。

    最终在郭钟常法官和原告的共同努力下,本案执行过程中并未拍卖被告所抵押的房屋,而是进行了债权人变更,将该笔债权的债权人变更为三被告,在变更费用中尽可能的减免了被告应支付的利息等费用,被告积极筹款支付了变更费用,房产也解押收回。

    虽然该案件已结案一年多,但是被告仍然千里迢迢向法官邮寄感谢信,充分说明了法律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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