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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搭建沟通桥梁,守护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11-03 10:38:39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赵拥军法官在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耐心开解劝导、反复居中协调,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前情回顾

    因业务需要,某材料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某机械公司订做起重机等机械设备,双方签署了定作合同并约定了首、中、尾三期设备款支付节点。机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在材料公司指定的地点将起重机等设备安装到位并完成调试,顺利通过了材料公司的验收。但设备款尾款部分材料公司却迟迟未予支付。

    机械公司屡次催要设备款未果,将材料公司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8.1万元设备款及利息。

    审理过程

    第一次庭审现场,由于双方就还款问题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赵拥军仔细查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中双方的叙述深入了解事情原委,抽丝剥茧地找出了问题所在之后,赵拥军分别与两家公司代理人反复约谈,居中调停。

    面对被告材料公司,赵拥军法官对代理人说:“老张,你换位思考想想看,你要是原告机械公司的老板,你垫钱生产的机器设备,别人都使用一年半还多了,但就是拖着不给你付尾款,你啥感觉?别人欠你8万块钱,你想尽各种办法但就是要不回来,你啥感觉?疫情期间企业多有难处,这我理解,但是咱得拿出解决问题的态度,以后你们业务上还有合作的机会,和气才能生财不是!”

    面对原告机械公司,赵拥军用她办理过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例来向代理人讲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希望他们能够体谅被告企业因为经历疫情遭受重创经济困难的现状,劝说原告能够谅解之前在催要欠款时发生的不愉快,积极协商还款履行方案。

    在赵拥军的努力之下,原告代理人表示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告坐在一起友好协商。最终,在赵拥军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材料公司分四批向原告机械公司共计支付8.1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为督促被告按期履行,赵拥军法官特意在调解协议上注明:“如被告其中任何一期款项不能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部执行”。

    至此,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在承办法官赵拥军反复居间调解的努力下,这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高效、妥善地促成两家企业纠纷的解决,更是将企业从诉累中解脱出来,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彰显了洛龙区人民法院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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