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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活动意外受伤七次调解自愿履行

  发布时间:2009-09-17 19:55:57


    近日,洛龙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下终于握手言和,被告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原告也感谢法庭为解决此案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学生徐某诉被告高某,被告洛阳某外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起诉前双方矛盾较深,迫使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困境。徐某与高某同为被告洛阳某外语学校学生,在课间活动时间打篮球时高某不慎将徐某眼用手指划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父母多次找被告高某家长和某外语学校协商均未果,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提出了达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高某父母和某学校则一再表示适当补偿一两万元可以,但均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才补偿的,实际上他们并无过错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件承办人分别做原告父母被告高某父母和某学校工作,指出依据法律规定此事件为意外事件,依据公平责任应分别由三方当事人分担责任,经过长达七次的调解工作,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在原告父母取得学校为原告投的人身保险金13000余元的情况下,由被告高某父母负担28000元,再由学校负担29000元。三方终于握手言和,两被告均自愿在调解协议规定时间内履行了协议,案件终于顺利解决。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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