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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残疾人 “下手”怎忍心

  发布时间:2013-04-24 15:29:48


    2013年4月15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残障人盗窃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两名受害人也是残疾人。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许某、王某系同学关系,三人均视力残疾,张某系二级盲。2012年8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住宿在洛龙区某旅馆内。次日,王某发现张某将其2000元现金偷走离开旅馆。2012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许某住宿在洛龙区某家庭旅馆内,1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许某洗头之际,将许某随身携带的旅行包盗走,后将包内4100元现金据为己有并用于日常开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张某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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