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分别对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判处拘役二到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二万一千元不等的刑罚。依照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相关规定和要求,四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不到12小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现场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类案件一般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方面,速裁程序的适用能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适用速裁程序也能减少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发挥诉讼资源潜能。
洛龙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速度与温度同在,效率与公正并重”的审判理念,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工作思路下,将危险驾驶等案件引入速裁审判的解决范围之中,合理调配办案人员分组分类办理,实现简案快速办理、繁案精细办理,努力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收到最好的法律效果,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与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