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以案释法,带您通过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看被告人为贪蝇头小利,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害人终害己。
查明事实
2020年3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赖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犯罪分子予以转移,其主动找到陈某(已判决)、周某(已判决)等人利用多张银行卡收款、提现,陈某(已判决)将其和周某(已判决)所取钱款扣除好处费后再交予赖某某,后由赖某某交予其上线。
经查,赖某某交予上线共计69600元,均系电信诈骗款,其获得好处费13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洛龙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300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
本案中被告人为贪图蝇头小利,明知他人资金有可能是违法所得,仍主动帮助犯罪分子从事洗钱的非法活动,害人终害己。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远离违法犯罪活动,以下小tips请查收:
1、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遗失要及时进行挂失,补办后及时更换密码;
2、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号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尤其对于网络结识的“好友”要加强警惕,保持清醒;
3、如遇非法买卖、借用银行卡、手机卡,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请主动拨打110报警寻求帮助,对非法犯罪行为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