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赵某和张某在北京某信息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古某为北京某信息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后黄某等三人(甲方)与古某(乙方)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保密协议》,对相关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北京某信息公司、古某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21年黄某等三人依据该《保密协议》将北京某信息公司、北京某信息公司郑州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古某起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中,黄某等三人申请撤回对北京某信息公司郑州分公司和古某起诉,并与北京某信息公司达成调解,由北京某信息公司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调解结案后,北京某信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未能执行到位,2022年4月,黄某等三人将《保密协议》进行了变造,在原协议内容和签名的中间处添加如平台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乙方即古某个人自愿承担对黄某等三人连带清偿责任。黄某等三人依据该最后添加的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古某按照《保密协议》内容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古某代理人发现本次庭审提交的《保密协议》与真实协议不一致,黄某等三人代理人亦未能向法庭提交《保密协议》原件。承办法官当即对黄某代理人杨某进行询问,并要求其出示《保密协议》原件,杨某表示原件在黄某等人手中,自己手中只有复印件。
承办法官要求黄某等三人到庭接受询问,在询问中,黄某等人承认变造证据一事,表示由于古某联系不上,所以才变造《保密协议》,目的就是想尽快将钱要回来,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等三人变造证据谋求诉讼利益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2022年6月,综合考虑黄某等三人在变造虚假证据提起诉讼行为中的情节、调查配合度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对黄某等三人处以每人一万元罚款,并判决驳回黄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罚款决定作出后,黄某等三人已经按期将罚款交至法院。
警示
证据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证据。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仍有部分当事人企图以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来谋求不当利益,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诉讼活动应当秉持诚实诚信原则,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