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失误,吴某将现金误存到曹某的卡上,经索要无果后,吴某将曹某告上法庭。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25日,被告曹某使用自动存取款机的无卡操作存款程序进行存款操作,操作至放入现金程序时,其先将钱放入存款机又取出,然后离开自动存款机。原告在曹某存款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进行有卡存款操作。在插卡未成的情况下,既无输入账号,又无输入密码,将3000元人民币放入存款机,并点击确认,完成了自动存款程序。原告随即感觉错误,向银行反映,并从银行处获取了被告曹某的个人信息,经银行与被告曹某协调无果后,一直诉状将曹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误将3000元现金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存入不认识的被告曹某账户,对这一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曹某归还该3000元的诉求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