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份承诺。
本期我为群众办实事,向您展示一封感谢信,一笔一划淡墨素笺,一字一句纸短情长。
纸短情长,虽不比锦旗那样颜色艳丽,但这封感谢信的背后,是执行干警与当事人以真情换真情的温暖故事,是人民群众对洛龙区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为民服务的最大褒奖。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6日下午,谢女士驾驶两轮电动车与驾校教练解某驾驶的教练车发生碰撞,造成谢女士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女士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驾校教练解某负次要责任。
谢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诉至我院,我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豫0311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被告保险公司和教练解某均已履行。
而后谢女士因2021年4月前往医院进行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和门诊治疗产生二次费用再次诉至本院,我院作出2022年(2021)豫0311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谢女士支付护理费、交通费1335.4元;被告教练解某向谢女士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3865.32元,两项共计5200.72元。判决生效后,谢女士依法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及利息。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杨歌立即向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和教练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系列法律文书,并同步开展线上网络查控,保险公司很快足额将1335.4元打入一案一账户。受疫情防控形势影响,杨歌无法实地走访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庭和工作实际状况,只能不断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在了解到两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之后,结合本案案情,杨歌认为只有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更好地化解纠纷。
为此,杨歌和团队执行干警李硕分别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协调,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认真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次次真诚的沟通不仅让申请人感到了执行工作的艰辛,同时也让被执行人感到了执行干警的用心。杨歌和李硕的真诚付出双方都看在眼里,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
经过不断调整和解方案,进一步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申请执行人谢女士做出让步放弃利息部分,被执行人解某亦积极筹措执行案款,并于2022年10月底向一案一账户转账 3865.32元。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