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职业技术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作协议,而事实上却形成有偿劳动用工关系。将学生派送至不利于未成年人工作、生活的厂区内参与工作,致使多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法院最终判决该实习协议无效。
2012年12月初,苏州某企业到洛阳某职业学校作招工宣传,经过协商后,该企业邀请学校负责人李某到苏州实地进行考察。2012年12月8日,李某带领39名(大多为16岁以下)未成年学生及数名老师一行41人,乘坐大巴车到达江苏扬州,经过体检等过程,次日,学生们开始到该公司上班。2012年12月10日,该企业与学校签订名为实习合作协议二份,载明学生的实习期限及薪资标准,并承诺在学校组织的学生正式入职工作的3个工作日支付给该校300元/人的招聘费用,在职学生工作期满20个工作日再支付给学校250元/人费用。因工作条件恶劣,学生们在该厂区工作期间,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症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侵犯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应属于无效合同,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