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廉洁意识,充分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的教育警示作用,2023年2月17日上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单位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
来自4家区属平台公司和相关单位中层以上干部100余人旁听庭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单位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某找到时任洛阳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黄某商议,由商贸公司、工贸公司以该国有公司供应商的身份从洛阳银行办理贷款,由该国有公司提供担保。商贸公司、工贸公司先后从某银行贷款2000万、3000万,由黄某代表国有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一年。后王某又提出延长贷款担保期限要求,黄某擅自更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将担保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五年。在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情况下,该银行通过向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该国有公司公司申报债权的方式获得800余万元,造成该国有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2014年,该国有公司与王某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原规划的幼儿园用房以824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使用,王某在支付824万余元后不久就以急需资金救急随后再上交700万为由与黄某商议退回700万元,黄某签字同意。直至案发,王某始终占用相关房屋,未上交700万元,造成该国有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2012年至2019年间,黄某利用担任洛阳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担保贷款及延长担保期限、承揽工程、拨付资金、购买商铺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及其控制的商贸公司、工贸公司、赵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0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被告单位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其中,被告人黄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过程规范严谨、重点突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此次反面教材的庭审现场,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严重后果,给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时刻提醒自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案为鉴,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