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到信访再到审判,无论岗位如何变换,常柳始终坚持用行动诠释责任,用责任书写担当。她用身单力薄的双肩,撑起捍卫法律尊严的旗帜;用刚柔并济的内心,谱写守护公平正义的赞歌;用砥砺前行的姿态,践行司法服务为民的初心,以女法官特有的细腻和坚韧,在平凡的审判岗位上书写独特的瑰丽篇章。
人物简介
常柳,女,汉族,1985年11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洛龙区人民法院关林人民法庭庭长。2018年进入洛龙区人民法院工作后,先后在少年审判庭、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和关林人民法庭从事立案、信访和民事案件审判等工作。个人荣获2021年度“洛阳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并带领关林人民法庭集体荣获2022年度“洛龙区三八红旗集体”。
忠诚为民,传递司法温度
在统筹谋划上下苦功,在落地见效上出真招,注重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常柳坚持将案件的调解工作贯穿整个审判全过程,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从源头上化解民事纠纷、降低执行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一个又一个家庭送上了温暖与希望。
阿霞在老万经营的鲜面店做轧面工,按月领取工资。2021年3月,在操作轧面机轧面过程中,阿霞右手手指被机器轧伤,紧急送医治疗后被初步诊断为右手2、3、4指挤轧毁形伤。在阿霞住院期间,老万垫付了所有治疗费用,但就出院后其他赔偿费用的数额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阿霞将老万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老万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在详细查阅了卷宗证据材料,对案情有了清晰把握后,常柳主动联系到阿霞,询问她伤后的恢复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在了解到阿霞因右手受伤无法外出务工,家里的老人、孩子还有日常开销全都只能依靠丈夫一人,家庭经济条件每况愈下的困境之后,常柳下定决心,一定要竭尽全力办快、办好这个案件,为这个遭遇不幸的小家庭略尽绵力。
为高效且公正地促成案件案结事了,常柳一边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对阿霞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一边做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常柳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带领团队干警来到老万的鲜面店实地查看工作环境和轧面机操作流程,从法律的角度向老万释明其作为雇主应尽到的安全防护义务;从情理的角度向老万陈述阿霞家面临的困境,希望老万能够主动承担赔偿责任,配合达成调解意见。待确定阿霞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常柳以此为据,再次到鲜面店找到老万,从法律规定向老万释明其作为雇主应对阿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老万已支付了阿霞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常柳也不断做阿霞和家属的工作,劝解其相应降低赔偿的金额。
在常柳的不断努力之下,阿霞和老万最终均同意接受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老万共计赔偿阿霞各项损失费用12万元,分两笔于2022年4月15之前支付完毕,本案宣告结案。
爱岗敬业,勇于担当奉献
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耕耘奉献,诠释责任与担当。
面对当事人,她温润如水,坚持用热情积极的态度服务人民群众;面对困难和挫折,她凝水成冰,以坚毅果敢的姿态诠释了一名党员干警的忠诚担当。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妇女特殊利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在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常柳经审理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从法律上对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毛某与张某二人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分歧,半年时间,张某三次动手殴打毛某,最后一次殴打是在毛某已经怀孕六个月情况下。毛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矛盾主要是由于其所在村委会拆迁,而毛某多次要求将拆迁补偿房屋过户其本人名下引起矛盾纠纷,毛某对婚姻失败过错较大,并且要求分割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
经开庭审理后常柳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的半年期间多次动手殴打毛某,尤其在毛某怀孕期间致其身体多处受伤,能够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对毛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对毛某造成较大身心伤害,故判决支持毛某的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对二人婚后购买的五菱白色电动汽车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归毛某所有。对张某主张的婚姻存续期间债务问题,证据不足,判决不予支持。
守初心,彰显公平正义
打击编造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树立和谐诚信社会风尚。
面对繁重的审判压力,常柳始终秉持一颗司法为民的初心,恪尽职守、辛勤奉献,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诱惑,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兢兢业业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黄某、赵某和张某在北京某信息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古某为北京某信息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后黄某等三人(甲方)与古某(乙方)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保密协议》,对相关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北京某信息公司、古某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21年黄某等三人依据该《保密协议》将北京某信息公司、北京某信息公司郑州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古某起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中,黄某等三人申请撤回对北京某信息公司郑州分公司和古某起诉,并与北京某信息公司达成调解,由北京某信息公司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调解结案后,北京某信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未能执行到位,2022年4月,黄某等三人将《保密协议》进行了变造,在原协议内容和签名的中间处添加如平台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乙方即古某个人自愿承担对黄某等三人连带清偿责任。黄某等三人依据该最后添加的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古某按照《保密协议》内容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古某代理人发现本次庭审提交的《保密协议》与真实协议不一致,黄某等三人代理人亦未能向法庭提交《保密协议》原件。常柳当即对黄某代理人杨某进行询问,并要求其出示《保密协议》原件,杨某表示原件在黄某等人手中,自己手中只有复印件。
常柳要求黄某等三人到庭接受询问,在询问中,黄某等人承认变造证据一事,表示由于古某联系不上,所以才变造《保密协议》,目的就是想尽快将钱要回来,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黄某等三人变造证据谋求诉讼利益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2022年6月,综合考虑黄某等三人在变造虚假证据提起诉讼行为中的情节、调查配合度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对黄某等三人处以每人一万元罚款,并判决驳回黄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毕业以后,我从一名大学生村干部到员额法官,转变的是职业,不变的是初心。未来工作中,也将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自己奋斗目标,只争朝夕、不负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