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龙法说法丨转让、承接菜鸟驿站,有啥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3-27 08:44:57



    互联网技术的升级,推动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了很多人的消费习惯,为了满足寄件和收件的需求,各个品牌的快递驿站也变得越来越多,许多人也想承接一间快递驿站,可是在支付了价格不菲的转让费后,麻烦却接踵而至,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关林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关于快递驿站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在快递驿站转让的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请看今日的龙法说法。

    案情回顾

    刘某经营一家快递驿站,因个人原因对外转让,王某有意承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以7.2万元的价格将案涉驿站转让,王某于协议签订的第二日向刘某支付转让费5万元,剩余转让费待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另行支付。但就在王某支付完毕第一笔转让费5万元、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期间,问题接踵而至——双方对协议中约定的“交接”理解不一致,对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等费用的承担出现争议,因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以刘某未履行协议约定内容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转让费5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贾潇潇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查看证据材料、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后,发现本案矛盾根源在于原、被告双方的转让协议中约定过于笼统,对于一些关键信息,例如系统用户名变更、快递员对接、驿站与快递公司之间押金、合同、配送费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等合同重要内容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交接义务而造成原告产生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拖延不予支付剩余转让款,属于违约行为。在贾潇潇的详细讲述、释法明理下,双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当庭约定将剩余转让费2.2万元降至0.8万元,原告王某当庭向被告支付完毕,案结事了。

    法官说

    在承接快递驿站时,要注意了!快递驿站的转让涉及对快递系统用户名、绑定银行卡的变更、系统使用费的负担以及与快递公司合同的转让交接、各个快递员之间的对接、经营执照变更、使用房屋承租人变更、租金、水电、物业费、宽带费负担等较多事项,例如,与快递公司的交接,是变更驿站与快递公司合同主体,还是仅口头告知快递公司驿站经营人员有变更;原经营者营业执照需要注销还是变更登记;驿站所在房屋的房东是否同意承租人的转租等等。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予以充分考虑,将可能涉及的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矛盾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钱财损失。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3162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