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真心悔过并诚恳向公众道歉。”这是两名被告人在洛阳晚报上的致歉信,他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危险作业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
危险作业罪是啥?本期龙法说法,带您了解一下。
2022年4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焰伙同被告人李某毅在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某村租用一处院落,自行挖地坑安装油罐用于储存汽油;同时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并在车上加装小型油罐用于销售汽油。
2022年7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依法收缴该辆面包车。
后经相关部门评估,该涉案汽油液体不合格,且二被告人不具备任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品的相关资质,也没有经过任何的安全培训;经危险化学品专家核查论证,该改装车辆、加油点、储油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产生火灾爆炸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2年10月8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焰、李某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焰、李某毅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劣质油品的储存、销售,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我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共同承担公益诉讼赔偿款一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汽、柴油属于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等业务,必须经过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此类行业。
私自销售、储存散装汽油、柴油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公共安全埋下巨大隐患,且来路不明油品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请大家提高安全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如发现私自储存和贩卖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