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龙法说法丨交通事故要“私了”,这些细节需知道

发布时间:2023-04-18 08:32:35


    随着私家车的日渐增多,交通事故隐患也随之加剧。虽然现在大多数车辆都购买有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及时通过保险理赔减少损失。但是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基于诉讼风险和维权时间的不确定性、诉讼成本由受害人预支等因素的考虑,为尽快获得赔偿,往往在损失不确定时与侵权人达成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

    但之后又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实际损失超出调解所赔付的金额、事后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等,再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那么在该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受害人与侵权人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该作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7日,被告郑某在驾驶被告马某名下轿车转弯的过程中,与原告关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关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关某不负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关某外伤性门齿缺失,关某治疗出院后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介入与关某协商关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事宜。

    2022年1月4日,关某与车主马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27440元至关某,双方同意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保险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将上述赔偿款支付关某。2022年5月12日,关某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更换义齿周期及费用进行鉴定。

    经鉴定,关某后续成人义齿装配费用为 67200 元。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关某要求保险公司对上述义齿修复费用损失进行赔付。因关某之前已与车主马某针对交强险赔偿部分签订“一次性了结”的调解协议,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关某以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本次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车主马某签订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的后续更换义齿费用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项下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范围。原告因为对交强险赔偿项目的不了解,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误以为后续更换义齿费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遂与车主签订了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来讲,该协议缺失赔偿项目,明显漏项,仅赔偿27440元与关某的实际损失相距甚远,也显失公平。

    为更好平衡各方利益,本院对关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求,予以支持,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关某各项损失共计87518.69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赔付义务,该案得到较好解决。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该赔偿协议应为有效。但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几种具体情形: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之后重新向法院起诉最多的就是认为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重新获赔。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在协议签订时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能提供确实存在重大误解的相关证据,一般可认定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原赔偿协议。但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交通事故中已签订赔偿协议的受害人一旦认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要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法官提醒

    事故赔付不用怕,但签订赔偿协议应谨慎。交通事故发生后,若当事人有意愿就事故进行调解,应对以下几方面多加斟酌:一、调解时要把将来是否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二、调解赔偿款中应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情况;三、签订调解协议前,应对调解协议的内容、项目深入了解学习,防止出现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3183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