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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鉴定促调解,化争议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3-07-06 08:45:30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关林法庭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与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技术咨询能动作用,在鉴定审查中靠前咨询技术专家,综合研判产品质量问题,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案情回顾

    原告某商贸公司向被告某鞋店订购一批企业职工劳保用鞋,在查看并认可被告提供的样品质量后,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原告将5.6万余元的货款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将1600余双劳保用鞋送至原告旗下指定收货公司。在工人穿用后,该批劳保用鞋陆续出现开胶、断底等无法穿用的情形,原告联系被告要求退货,被告表示拒绝。双方几番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以鉴定促调解,化争议解民忧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是在高温环境下使用该批劳保用鞋,但原告在订购及验收样品时并未提出耐高温的需求,因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因双方当事人对该批劳保用鞋的产品质量存在争议,原告申请对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该批劳保用鞋是否具备应有质量标准予以鉴定。本案原告的起诉金额为5.6万余元及8000元的损失,如果进行司法鉴定,将会产生2万余元的鉴定费,不但会进一步扩大损失,更是无利于双方的矛盾的化解。

    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减少进一步的损失,承办法官贾潇潇与司法技术团队负责人张航航沟通,在按照法定程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同时,并未拘泥于传统,在鉴定审查中由司法技术团队选定相应机构的技术专家,通过靠前咨询技术专家,综合研判产品质量问题,再依据技术专家的初步咨询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反复沟通、晓以利害,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剩余未使用的1321双劳保鞋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客观上确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应拘泥于机械办案;而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后,亦不应一味地等待鉴定结果,而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靠前咨询专家,综合研判事实,提前将相应风险如实告知当事人,以免继续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洛龙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灵活运用“以鉴促调、以调结鉴”的工作模式,做到涉鉴争议案件实质化解,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满意度,真正做到了化争议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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