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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说法丨规范文明养犬 远离烦恼纷扰

发布时间:2023-09-11 08:43:39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爱好养犬的人群数量不断增加,宠物犬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关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宠物犬伤人纠纷案件,当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息诉止争。

    在饲养爱犬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规范文明养犬、远离烦恼纷扰呢?一起来看今日的龙法说法。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日晚,徐某出门遛狗(未牵绳),路遇李某和梅某牵引的一只黑狗,两只狗相遇遂互咬,双方主人见状均用随手物品驱赶,黑狗将徐某左侧大腿咬伤,后徐某到医院治疗支出治疗费若干。因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徐某状诉来院。

    鉴于双方当事人系同一小区邻居,承办法官、人民调解员反复居中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本着互谅互让、和谐邻里的态度达成调解:由李某和梅某当庭向徐某赔偿1700元,其余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法官提醒

    养狗要规范,除定期为家中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外,还要依据《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为自家犬只进行登记,并办理狗证,牵引绳不得超过1.5米,严格遵守溜犬时间,避开高峰期,避让老人、妇女、儿童,当犬只伤人时,积极将被伤害者送往医院救治。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米的犬链牵引犬只;

    (二)为犬只系带犬牌,并避开人群出行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控制犬只吠叫、追咬,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贴身约束等措施,或者主动避让他人;

    (四)不得在公共地下车库遛犬;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六)遛犬时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在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

    (七)不得携带犬只在城市景观水系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八)不得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九)不得进入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十)不得进入集贸市场、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

    (十一)不得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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